
□蒋璟璟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统计,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提到,“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未经许可在直播间中展示、介绍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也成为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模式”。(央视)
网络主播的勃兴,极大拓展了各类作品的传播路径。这种新的“路径”,不只是渠道、平台层面的,也是形态、方法层面的。于是我们看到,种种文字、音乐、影视作品,被各类主播拆解、重构,并以一套全新的话语方式和呈现形式,将之运用到自己的直播间里。从某种意义上,这是文化审美、文化传播的创新,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与之相伴而生的,往往是“侵犯著作权”的新场景、新形式、新风险。最近司法机构通报的几起典型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也许,对于相关法院给出的概述性风险提示,大众并没有真切的体会。可若是辅以“具体案情”加以说明,就容易理解得多了。此次通报提到的“直播陪你看剧”“直播讲书”等案件,其背后所涉及的新业态,很多网友并不陌生。这类直播,很新颖、很小众,整体来说其在直播市场里的占比并不大,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却是当下直播领域中,最容易触碰到版权红线的细分赛道。此类直播中,诸如“主播陪伴”“解说演绎”之类的要素包装,显然并不足以构成责任豁免。
其实,从司法实务维度审视,某些“直播陪你看剧”“直播讲书”案件被认定侵犯著作权,是没有太多难度和争议的。首先,其直播过程中对于“原作品”的使用,乃是深度使用,并且还是追求流量获利的商业化使用;再者,其间涉案主播的“陪伴”“讲解”尽管提供了“增量内容”,却仍然未曾改变“原著作为主要传播点”的结构——与之形成微妙对比的是,一些成功的读书博主,荐书而不“见书”,其传播效果并不依赖对原作的过度展现来实现。
关于著作权保护,司法机构以案说法,明确法律适用、调节社会行为,乃是惯常操作。之于此,以往在处理“解说类视频”“短视频配音”等等侵权高危项时,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很像是一个不断试探、不断回应的猫鼠游戏。如今,“直播陪看剧”“直播讲书”又一次带来了新的法律课题,其核心命题,其实还是关于“著作权与大众学习权”“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豁免”的边界划分。
法理思辨很抽象,个案裁断很具体,面对全新的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的总体思路,还是宜紧不宜松,要穿透表象、直抵本质,要扎紧篱笆、少开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