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增加保费 车主质疑“捆绑销售”

时间:2025-08-18 16:44:00

“我去年购买了一辆红旗车用于营运,并在众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共1万余元。今年8月续保时,保险公司强制要求新增‘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将三责险保额从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若不接受这些新增项目,保险公司就拒绝承保商业险。”张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8181890反映说。

据张先生讲述,去年他购置了一辆红旗汽车用于营运,并在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今年3月份,车辆发生了一次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了11万余元。今年8月续保时,保险公司单方面新增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7000余元,同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从10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保费由4240元增至5469元。“要是拒绝这些新增项目,他们就拒绝办理商业险。可我原有的险种里有道客险,其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内容是一样的,这不是让我重复购买嘛!而且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保额对我来说已经足够,强制提高到200万元完全没有必要,这种捆绑销售的做法实在太不合理了。”张先生说道。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增加了他的经济负担,更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针对张先生反映的保险搭售问题,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秦某作出回应。秦某表示,张先生的车辆属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其保费标准本就高于普通车辆。加之该车在今年3月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公司已赔付11万余元,目前另一起事故仍在定损中。

“我们从未拒绝为客户承保,”秦某强调,“客户可以选择仅购买交强险,我们同样会承保。至于商业险部分,由于客户前期的理赔记录,系统自动调高了保费标准,并非人为调整。”

秦某进一步说明,客户完全拥有自主选择权:“客户可以选择在我们公司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我们公司费用较高,完全可以比较其他公司的报价后做出决定。这完全是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

邯郸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解释,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除特殊情形外,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承保;而商业保险则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市场行为。商业保险作为金融商品,其销售完全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现行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商业保险业务。

我市知名律师李晓岚对此表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此类商业行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认为条款合理就购买,不合理则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关于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认定。事实上,市场上有众多保险公司可供选择,建议消费者可以多方比较。这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

虽然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店大欺客”的现象,也不排除个别业务员自行附加条款的可能性。如果消费者对某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不满意,完全可以更换保险公司投保,或尝试联系其他业务员咨询,不必局限于单一选择。李晓岚律师说。

本报记者 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