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魏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40多年,共生育两子一女,分别是李胜、李利、李梅。其中李梅于2007年去世,李梅有一子高某。魏女士于2020年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魏女士个人所有财产及去世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其老伴李先生所有。李先生主张继承魏女士的丧葬费1000元及死亡抚恤金59000元,李梅的孩子高某主张平均分割,李胜、李利不同意上述方案。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故李先生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02
法院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要明晰以下问题: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首先应该明确遗产的概念,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立遗嘱确定将丧葬费、抚恤金给某人,该遗嘱是否有效?答案是该遗嘱系无效,理由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对丧葬费、抚恤金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因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原则上不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人,除非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死者常年共同生活,多年来照顾、赡养对方。
本案中,魏女士去世后,李先生作为与其共同生活40多年的老伴,受到的身心打击较大,需抚慰的程度最高。上述丧葬费、抚恤金共计6万元,由李先生分得3万元;李胜、李利作为魏女士的孩子,亦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抚慰,故李胜、李利分别分得15000元;高某作为李梅的孩子,系魏女士的外孙,且高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魏女士共同生活或照顾、赡养魏女士,故高某对上述丧葬费、抚恤金不享有权利。
03
法官后语
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者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应按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合理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定义,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应属于死者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应以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确定共有人,以便后续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