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是出资形式

时间:2025-01-12 21:4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下不是出资形式:

劳务:

劳务具有人身属性,难以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且无法有效转让,不符合出资要求。

信用:

信用是一种主观评价,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也难以进行转让。

自然人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的身份标识,不能作为具有财产价值且可转让的出资内容。

商誉:

商誉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难以从企业中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与转让。

特许经营权:

虽然特许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因其具有特殊性、依赖性以及受到相关法规的严格限制,不满足可自由转让等出资要求。

设定担保的财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因为它可能无法自由转让,或者转让时受到限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