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次记12分。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一次记12分。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一次记12分。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
一次记12分。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一次记12分。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一次记6分。
逆向行驶:
一次记6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次记6分。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
一次记6分。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一次记6分。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
一次记6分。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一次记6分。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一次记6分。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一次记6分。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一次记6分。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变更车道:
一次记6分。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一次记6分。
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
一次记6分。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
一次记3分。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一次记3分。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
一次记3分。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一次记3分。
闯红灯:
一次记6分,罚款200元。
实线变道:
一次记3分,罚款100元。
高速停车:
一次记6分,罚款200元。
高速掉头逆行:
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一次记3分。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
一次记3分。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一次记3分。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
一次记3分。
31.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一次记12分。
32.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一次记12分。
3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一次记12分。
34.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一次记12分。
35.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一次记12分。
36.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一次记12分。
37.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一次记9分。
38.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