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连撞数人数车犯什么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4-08-05 14:16:40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众多司机朋友的共识,尤其是酒驾入刑之后,不喝酒更是成为众多司机朋友的选择,然而总是有些人抱有侥幸心理,将这句话挂在嘴上却未放在心里,从最近网络上报道的几起案例如玛莎拉蒂醉驾案,刘某驾车冲撞人群逃逸案等无不体现酒驾的危害,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介绍】

2019年12月的晚上,陈某驾车前往大村去参加同学的婚礼,因为碰到了很多的老朋友,兴高之下就多喝了几杯,因为喝酒,陈某的同学便替他叫了代驾,左等右等代驾迟迟未能到来,陈某等的不耐烦了便自己驾车离去,陈某的同学阻拦未果,陈某醉醺醺驾驶车辆开出没多久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在非机动车道碰撞了同向骑共享单车的张某,事故发生后,陈某不管不顾,继续向前行驶,在接下来的几分钟内,陈某先后碰撞了同向骑行自行车的牛某以及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刘某,事后陈某驾车回到小区之中并且撞伤了小区的三辆汽车。

回到家中后,陈某在家中报警并且投案自首,经过检测,陈某中乙醇的含量超过240mg/100ml,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陈某负全部的责任,众多的受害人中,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牛某为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外查明,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三起交通事故时的速度均超过限速。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酒后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撞伤张某之后仍然继续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连续发生五次碰撞,致使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3辆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陈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量刑情节,依法对陈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根据《刑法》第18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中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危险驾驶罪。

本案再次警示我们:醉酒驾车有可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并且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悬在我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任何人都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二、平常我们总会去参加一些朋友聚会,“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对于酒后想要驾驶机动车的朋友一定要积极进行劝阻,如果他人醉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共同饮酒者有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明驾驶,尊重生命,敬畏法律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每个人努力去做到的。